典当须知

      厦门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8日,是厦门市第一家成立典当企业。融汇典当的成立填补了厦门典当业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厦门市融资体系。融汇典当以“救急济需”为目标,严格遵守“严谨、规范、专业、高效”的质量方针,即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管理、专业的水准和高效的服务,开创出崭新的典当模式。 典当可使您好的“死钱”快速变成“活钱”。

 

  厦门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国家经贸委最新审批的典当行。厦门经发局核发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72002A10002);公安部门核发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厦公特治第0096号);《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7141L);资本金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抵押人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本行采用物品二次流通价和快速变现法进行评估,本行有专家级宝玉石鉴定师和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以及其他专门鉴定估价人才。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

 

  典当行不是商业机构,收当不是购买。因此任何合理的典当交易,都必须折价成交,即令当金低于当物重置之价。古今中外均如此。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40%至8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房产估价因系强制性估价,预期收益计算在内,而实际变现价值差别较大,故以本行另行估价为准。

 

  本行设定当期为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不等,供客户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客户应于典当期限满后5日以内,持原当票来本行申请办理续当手续(如超过当期五日,本行将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加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谕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须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一)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

 

  (二)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如由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当期未满,客户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

 

  当期届满,客户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

 

  若委托他人赎当,受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当户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当户签名及日期)。

 

  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45%的服务费和0.05%利息,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绝当,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当票是客户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手续费5元),若挂失前当物已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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