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定调!典当行未来这样发展
5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通知》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发挥典当行“拾遗补缺”作用
《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典当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
1.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准入管理。从做好证照衔接、审慎稳妥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信息六方面提出要求。
2.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回归典当本源、改进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依法处置绝当、严守行为底线。
3.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压实各方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4.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入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5.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当票领取、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功能定位。引导典当行回归典当本源,专注细分领域,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发挥对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二是严守风险底线。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严守行为底线,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坚持简政放权。优化典当行审批服务,削减不必要的审批,减轻年审负担,方便当票领取,优化典当行业营商环境。
鼓励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通知》要求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利息方面,适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通知》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不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综合费用方面,要求典当行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通知》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推进行业减量增质
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额、短期特色。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
《通知》要求,满足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之一的典当行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对于满足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之一的典当行应该认定为“空壳”企业。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角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失联”“空壳”企业处置力度。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失联”“空壳”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增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公开信息显示,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相关条例施行后,银保监会将就典当行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与条例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监管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