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老屋百年前被典当,如今遭遇拆迁,补偿款该归谁?法院这样判……
土地改革之后,此前的房屋典当契约是否有效?百年前的契约能否保障后辈继承人的权益?拆迁老宅的拆迁安置权益究竟归谁?近期,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充满年代感的案件。
房屋典当给祖辈 拆迁后却拿不到补偿
民国年间,厦门的何氏兄弟将位于禾山区何厝乡何厝村的一套房屋以800银圆典当给了张老先生。张老先生自1924年搬入后,一直与家人住在这个房子里,其后辈至今仍居住于此。
2007年,讼争房屋面临拆迁,根据1952年的《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房屋所有人为何氏一家。于是,拆迁单位与他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何家后辈进行产权调换以及安置过渡补偿等。
房子要拆迁时,一直居住在此的张家后辈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才发现拆迁单位将安置补偿给了何家后辈。张家后辈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房屋拆迁补偿。
庭审期间,张家后辈5人认为,当年签订典契是合法有效的。典契有何氏兄弟及中间人、见证人签字画押,确认收到典银800元的字据,还有民国政府盖印确认。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存留的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记载,讼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老先生。就算讼争房屋在1952年登记在何家名下,可在典期到期后,何家也没有赎当,讼争房屋应视为绝当。希望法院确认他们5人有权继承讼争房屋,并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何家后辈8人辩称,根据祖辈父辈描述,当时是因张老先生无房居住,何家又有余房,所以暂时把房子借给张老先生居住,根本没有典当一说。原告提供的“典契”内容缺失、意思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况且,在1952年土改后,讼争房屋经确权登记于何老先生名下,有《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现在长辈过世,房屋理应由他们8人继承。原告不是讼争房屋的产权人,也就无权享有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实际产权人继承人对百年老宅拆迁享有权益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典契内容虽有缺失,但关键内容依然清晰可见,其行文风格、画押方式等均与当时交易习惯相符。张老先生及其后辈近百年来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所记载的图幅号、地号与宅号、占地面积等均能吻合,可认定讼争房屋即为典契中约定的典当房屋。虽然何家后辈多人也长期居住生活于何厝村,但未有证据证明曾向张老先生或其后辈主张腾退讼争房屋,故被告虽主张双方祖辈存在借用房屋关系,但该主张与证据不符,也与常理不符。
由于讼争房屋存在典当关系,且已经绝当,现讼争房屋被征拆,征拆权益应由张家后辈一方享有。
承办法官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并妥善保管合同等重要交易凭证。本案中,张家后辈依靠手中留存的祖辈间签订的典契才还原了讼争房屋的交易情况,百年前的真实交易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产权人的继承人对百年老宅拆迁应享有的权益应当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