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金融:典当业的鼻祖
寺院金融始于魏晋,兴盛于南北朝,维持于唐中叶前,唐中叶后加速走向衰落。
魏晋以后几百年的战乱和分裂,既摧毁了民间商业,也使得政府信用和儒家伦理信用下降到极点,传统的借贷主体——政府和富商大贾无以为继,而基于家族、宗族关系的士族地主金融和建立在宗教信用基础上的寺院金融异军突起,成为乱世金融的主体。其中,以寺院金融的作用更为突出。
到南北朝时期,随着寺院经济的发达,寺院金融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专门管理寺院财产的机构——“寺库”,已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保管财物的仓库,而是成为了寺院实践自利利他、济世救人、普度众生理念的基地,并为寺院实行有偿借贷、开展金融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寺库”作为中国金融史上最早的大规模从事多种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创了后世典当业、存钱保管业、汇兑业、拍卖业等先河,是明清当铺、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的鼻祖。柯林斯 (Collins) 将僧人们视为管理寺院公共财产的集体企业家,认为僧侣们不仅开辟了土地交易的市场, 而且组织了中国最早的金融市场。
隋唐时期寺院金融的规模更大。创立“三阶教”的信行法师(公元540—594年)在长安化度寺创立了新的金融机构——“无尽藏院”,将信徒奉献的财物贷与他人,用以救急济难。信行认为单独所行的布施量虽多功德却少,若通过无尽藏汇聚力量,无论布施多么微少,都可不问贫富贵贱、僧俗,互相融通。无尽藏设有十六种无尽藏施(信徒施舍的内容),不限于钱谷,还可以施舍香火灯烛,音声钟呗,房舍床座,甚至还可以施舍劳动。仅饮食一项,就列入了粳米、糯米、面粉、柴、厨具、调料、蜂蜜、酪、瓜菜等等。他把各位信徒的少量供物合在一起,使其价值和宗教功效得以倍增。正是这种广泛的施舍,为三阶教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其开展金融性的“无尽藏”,即发挥类似现代银行的功能奠定了基础。
唐中叶以后,大一统国家的力量增强,皇权无法容忍寺院经济的膨胀发展,新兴庶族地主也无法容忍包括寺院在内的士族地主的各种特权,佛教寺院经营环境严重恶化,直接导致了寺院金融的衰败和民间金融的复兴。隋唐大一统国家的建立有力地维持了社会秩序,带来商业的空前繁荣,并进一步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达。在学习寺院金融的基础上,民间金融广泛开展起典当、保管和存款支付、“飞钱”汇兑等业务,并在唐中叶后取代寺院金融成为新时期金融的主体,建立起较寺院金融更强的竞争优势。
寺院金融的核心——借贷
尽管存、贷、保、汇、兑五大业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寺院金融中已具雏形,但其主要业务还是借贷。寺院借贷主要有 “质举”和“举贷”两种形式。
“质举”,即后世常说的典当,唐时称“僦柜质钱”,是债权人为了减少放债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担保的借贷形式。同时,质押借贷产生了最早的信用机构——质库,或称长生库、当铺、典当等,历代称谓不同。
“举贷”,亦称“出责”,是民间一种常见的无需抵押而通过契约进行的借贷形式。它建立在债务人个人信用之上,只以券契为凭,债务与债权关系的维系以券契的存在为前提,券契一毁,债权、债务便算了结。
寺院借贷中的信用放款大多发生在僧人个人与借贷者之间,而质押放款则大多发生在寺院和借贷者之间。这是非常符合情理的,因为经营质押放贷需要场地和大量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个人经营成本过高。同时,质押放贷面对的人群更广,这使其放贷形成的资产风险非常复杂,对于个人经营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以“典当”为代表的质押放款只适合于寺院集体来经营,而信用放款虽然对社会和个人信用的发达程度有相当高的要求,但是它的执行成本并不高,更适合僧侣个人来经营。
质举
南北朝时期,质举在民间已很普遍。东晋、宋、齐还只是拥有财富之家(他们富于土地、房产、资财,能够有效地安置各类“质”物)偶然兼营此业,尚未设置专门的机构收质取利。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设置专门机构经营质举业的是南齐的佛寺。
寺院置库收质,从南朝开始就已有较为详密的管理制度。寺库在制度上要求对每一笔质举业务都必须记录上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有违背制度、粗心大意的事情发生。
南北朝寺院的典质事务相当发达。首先表现在放款对象的复杂化上,从用束苎质钱的平民百姓到用黄金质钱的富豪大族,再到达官显贵。其次是抵押品,即质物的多样化。如齐司徒褚渊曾以“介帻”、“犀导”、“所乘黄牛”等到建康招提寺质钱。梁处士庾诜为帮助邻人,“乃以书质钱二万”。北魏的李元忠,退休后不事家产,客至,“使婢卷两褥以质酒肉”。
关于“质”物价值的评估,《小乘律》中的“两倍而纳其质”正是后世典当业的常制——“值十之物,只当四五”,或“值十当五”。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具体产品可能就要在此间上下浮动。
质押放贷的利率普遍是月息五分,基本遵循春秋以来借贷业“倍称之息”(利息为本钱之倍)的惯例。南北朝时期有关质押放贷利率的记载很少,只有一些诸如“偿利过本”、“主司冒利”等含糊说法。及至唐代,《唐六典》规定质举利息不能超过本钱,又不能回利充本。唐律的这一规定说明当时质押放款的利率普遍是月息五分,但也存在超出五分的现象,因而受到社会的关注,以致政府以法律名义加以规范。
质押放贷的赢利途径,除了征收质举利息外,出卖质押品也是重要的盈利渠道。质押贷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到期可能不来赎当,寺院只好“拍卖”抵押品,将其中的风险和流动性升水变现。由于置库收质有大利可图,自南北朝以来,历代陆续有所发展, 唐宋时一般寺院皆“辄作库质钱取利”,质举业成为寺院地主聚敛财富的重要方式。
隋唐以后,工商业发展加快,流动性需求迅速扩大,进一步促进了寺院典当业的发展。同时,典当开始由寺院走入世俗社会。南北朝时期,专业性的质押放贷机构仅局限于寺院经济范畴。隋唐以后,质押放贷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
举贷
“举贷”作为信用借贷的形式很早就发生了。《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孟尝君的放债就属于信用放贷,但因风险大,常限于达官贵人可控的有限范围。南北朝以来,寺院及其僧人出于济世救人的信念,将寺库所藏及个人收入广为放贷,期望“无尽藏”,大大拓宽了信用放债的范围——上至官吏乃至官府,下至底层百姓及商贩。此外,寺院与僧尼个人、寺院之间、僧尼之间, 乃至同一寺院的不同机构之间, 都存在借贷现象。
虽然寺院把借贷网络撒向了社会各个阶层,但最主要的出借对象还是附近的农民,最常见的出借物是粮食。对于农民而言,最为迫切的是满足生产资料需求和消费性需求,所以他们首先寻求的是种子和青黄不接之际的生活必需品。一些佛教寺院通过借贷粮食的业务,吸纳了为自己服务的奴婢,并使定居于寺院附近的良民保持从属地位。法国汉学家谢和耐指出,最为富裕的寺庙曾在中国起过大型农业银行的重要作用,对当地产生着强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通常情况下,北魏的寺院信用放贷的利率是“偿利过本”。唐代寺院的借贷期一般是春借秋还, 大约半年, 故月利率约在8%-10%之间。唐开元十六年令规定:“自今后, 天下负举,抵宜四分收利, 官本五分取利。”开元二十五年令规定,“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 积日虽多, 不得过一倍。”寺院放贷月利八分至十分, 甚至积久而偿利过本,都超过了法定的利率, 寺院的高利贷并不比俗世来得仁慈。
从现存资料可以看出,佛教寺院大量的借贷都是举贷,借贷双方往往通过签署附加违约条款的形式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举贷虽不像质、典那样直接以物作抵押,实际上却要以举债人的全部家产作担保,甚至还要其亲属连保。这种私契受到法律认可,征债之际,若债务人逃走或死亡,连保人便要负担起代为还纳的法律责任。
在借贷过程中,债务人因破产、逃亡或丧失偿还能力而赖债,寺院地主的对策之一是让郡县代为征债。官府拒绝为僧人出面讨要债务的现象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如数偿还债务,还将受到官吏的迫害。
寺院地主讨债更常用的办法是发挥宗教性信用的功能,讲说许多赖债人在地狱受苦的报应故事。寺院成功的独特优势就是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约束功能。对于信仰者而言,这种因果报应说是很有效果的,故在宗教氛围甚浓的魏晋南北朝(一直至唐前期),寺院放债有时虽不立文契,仍能按期收回本利,这是寺院借贷的灵活之处,也是其不同于世俗借贷的特点之一。
短期而言,寺院金融肯定有坏账。但就长期来看,在魏晋南北朝宗教性信用功能最强之时,寺院金融的坏账率降到了最低点。寺院通过经济伦理信用、家族伦理信用、儒家伦理信用、政府行政信用和宗教性信用相结合的方式,将借贷风险大大降低,这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根本做不到的。
寺院金融在中国金融史上最大的意义是在民间借贷、官员(官府)借贷之外,开辟了依靠社会组织放贷的新渠道。在寺院金融出现之前,中国的商业信用并不发达,在国家依靠行政力量降低借贷风险外,家庭伦理和熟人关系是另一种可以降低借贷风险的信用方式。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兴盛,在国家行政信用、民间伦理信用之外,创造了依靠宗教的神圣性降低借贷风险的新的信用方式,开创了依靠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放贷的新局面。寺院在借贷市场中的巨大供给与社会需求共同作用,使社会借贷规模大幅上升,借贷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资本活跃程度和资源配置效率也得到了极大提升,这是寺院金融最大的社会历史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