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3275号
何晓丹、彭晓枫:
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晓丹、彭晓枫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何晓丹、彭晓枫应向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400000元及违约金(至2020年8月6日止的违约金3066.67元;以400000元当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兴和典当公司负担313元,由被上诉人何晓丹、彭晓枫负担37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何晓丹、彭晓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