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在国家尚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将《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立法日程,分别作为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2019年备选项目,连续两年开展调研和论证,并于今年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历经三次审议,条例在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记者 詹 文 通讯员 张彬彬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的出台,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业发展重要论述,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的具体实践,有效填补我市地方金融立法空白,必将为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市提供多层次金融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我市地方金融立法的创新探索,引起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关注,央视记者专程来厦门作深度采访。
坚持民主立法
征集收到一百余条意见建议
为更广泛听取企业心声,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将“请进来”与“走出去”有机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征集到一百余条意见建议。
法制委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逐条研究,积极吸纳到条文的具体修改中。据统计,地方金融组织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中,属于立法类的有30多条,最后有73%以上在法规中得到不同程度的采纳;对于其他涉及工作层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工作机构分门别类进行整理,送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共同推动解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着眼于为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制委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文专门研究、审慎论证。如在业务活动禁止性行为设定方面,对部分草案条文做减法处理,为其业务发展预留空间;在监管规则边界划定方面,对部分表述做细化处理,尽量压缩监管部门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执法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立法先行先试
填补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空白
金融业作为我市重点打造的12条千亿产业链群之一,规模已超千亿,成为厦门重要的支柱产业。2019年,市委将打造金融强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置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凌云表示,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行为,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尚未形成完备的监管规则,不少领域尚处于立法空白,制约了地方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积极先行先试,制定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从原则、促进、规范、监管和惩戒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制度设计,赋予地方政府及各级各部门相应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注重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致力保障和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
注重问题导向
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法律地位
“条例通过列举加兜底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是这部法规的一大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明哲说,此次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按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明的方向,抓好关键环节制度设计,为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前,地方金融组织的身份很尴尬。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虽然符合国家政策设立并从事合法金融活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没有相关牌照,不具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往往被混同于民间借贷机构,开展业务中经常受到身份上的质疑,发展受限,也无法享受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条例的制定,以特区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主要类型,明确市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视同金融机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写入立法,很有意义。
条例专章规定“促进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推动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行重点规定。比如,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有效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条例还明确规定,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制定上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安排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此外,条例还专条规定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为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织密“安全网”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是“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要防控金融风险,这对于整个金融产业,乃至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的影响都不容小觑,应当在立法中强化相关机制建设和措施保障。
为此,法制委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系统梳理出有关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条款。比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各类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对发生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7种涉险状况负有应急处置及报告责任,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已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的,监管部门可依法介入出险企业,开展实质性的干预、处置措施;已引发重大金融风险,影响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所在辖区政府介入并实施兜底处置。
这些条款,按风险从低到高层层累加,处置主体和手段也从少到多步步加权,以地方金融组织承担金融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为前提,理顺各级各部门具体职责,打造出权责明确、分工配合、介入及时、手段有力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安全网”,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